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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集 十国间人口流动与户籍冲突(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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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另一方面,流入地政权为增加赋役来源,又积极招纳流民入籍,如南唐&0t;凡流民至,给田耕种,三年附籍&0t;(《江南野史》)。

这种矛盾导致大量人口同时拥有两个政权的户籍,或处于&0t;两不管&0t;的无籍状态。

后唐与吴的户籍身份纠纷颇具代表性。

后唐天成二年(927年),吴政权境内有&0t;后唐逃户万余家&0t;,后唐政府要求吴&0t;遣返逃户,恢复其唐籍&0t;,吴主杨溥回应:&0t;彼自厌苛政,来归乐土,若强遣之,是驱民入水火也&0t;(《资治通鉴·后唐纪二》)。

双方为此展开外交争论,最终不了了之,这些逃户实际上处于&0t;唐籍未除,吴籍未入&0t;的尴尬境地,其法律身份长期无法确定。

更复杂的情况出现在政权更迭时期。

后蜀灭亡后,部分蜀地百姓逃亡至荆南,北宋建立后,要求荆南&0t;括蜀逃户,归籍于宋&0t;,荆南则以&0t;逃户已入吾籍,当为吾民&0t;为由拒绝(《宋史·荆南世家》)。

这种政权交替引的户籍继承问题,使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更加复杂,往往需要新政权通过专门的&0t;括户&0t;行动来重新确定户籍归属。

(二)权益差异引的社会冲突

户籍身份的不同界定直接导致了权益的巨大差异,引了广泛的社会冲突。

在土地权益方面,南唐规定&0t;土户可占永业田,客户仅能占口分田&0t;(《续资治通鉴长编》),口分田在死后需归还政府,这种差异使大量客户&0t;虽有田耕,而无恒产&0t;(《江南野史》),引了土、客户之间的矛盾。

在赋役负担方面,闽国的&0t;五等户&0t;制度规定&0t;上等户输钱,下等户输谷&0t;,但外来客户多被定为下等户,&0t;输谷之重,倍于土户&0t;(《十国春秋·闽世家》),导致客户&0t;不堪重负,多逃入山泽为盗&0t;。

南汉的&0t;华夷分籍&0t;则使少数民族&0t;虽有田宅,不得与汉户同役&0t;(《南汉书·食货志》),这种制度性歧视引了多次少数民族起义。

最严重的权益冲突生在科举领域。

南唐规定&0t;凡入籍满十年者,方可应举&0t;,但北方移民多为客户,入籍时间短,因此&0t;多冒土户之名以应举&0t;(《南唐书·选举志》),引了土户与客户的激烈冲突。

后蜀则规定&0t;非蜀籍者,不得为京官&0t;(《蜀祷杌》),这种地域歧视政策导致大量外来士人&0t;虽有才华,不得进用&0t;,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

(三)身份认同的重构与调适

面对户籍身份引的权益冲突,十国政权与社会群体都在进行适应性调整,推动了身份认同的重构。

政权层面,南唐在保大年间(943-957年)进行了户籍改革,&0t;罢土、客户之分,统一以田产定户等&0t;(《江南野史》),这种改革虽不彻底,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身份差异带来的矛盾。

吴越则采取&0t;以资入籍&0t;的政策,&0t;凡纳钱三十万者,许附吴越籍&0t;(《吴越备史》),这种商业化的户籍准入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一条获得正式身份的途径。

社会群体层面,流动人口通过各种方式重构身份认同。

北方移民在南唐形成了&0t;新江南人&0t;群体,他们既保留北方文化习俗,又接受南方生活方式,《钓矶立谈》记载:&0t;北人南渡者,多以文雅自处,渐与吴俗合&0t;。

在闽国,外来客户与土着居民通过联姻形成&0t;混合户&0t;,这种血缘融合逐渐淡化了户籍身份的差异。

在南汉,汉人与百越族群通过共同的商业活动形成&0t;市籍&0t;群体,这种新的身份认同越了传统的户籍分类。

最具创新性的是南平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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