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蜀政府&0t;移文南平,令捕逃户,南平王高从诲曰:&039;蜀地狭民贫,逃户皆吾之客户也,安可归之&039;&0t;(《十国春秋·南平世家》)。
后蜀遂在边境设卡,对经南平南下的逃户征收&0t;过境税&0t;,南平则针锋相对,对入蜀货物加倍征税,这种赋税战持续多年,直至北宋统一才告终结。
(二)赋役不均引的社会动荡
逃户赋税的转嫁造成了严重的赋役不均,引了广泛的社会动荡。
在中原地区,&0t;逃户之赋,令邻保代纳,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0t;(《旧五代史·食货志》),后晋天福年间,魏州百姓因&0t;代纳逃户赋&0t;而&0t;相聚为盗,州郡不能制&0t;(《资治通鉴·后晋纪二》)。
在南方政权,虽然对逃户政策较为宽松,但外来移民与土着居民的赋役差异也引矛盾,南唐昇元三年(939年),&0t;土户诉客户赋轻,唐主命重定税法,土、客户俱以田多少为差&0t;(《续资治通鉴长编》),这种调整虽缓解了矛盾,但也暴露了户籍制度的内在缺陷。
更严重的是,赋役纠纷导致了跨政权的武装冲突。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后周世宗以&0t;南唐招纳逋逃,苛敛商民&0t;为由,动对南唐的战争,其《讨淮南诏》明确指出:&0t;蠢尔淮甸,敢拒大邦,逃户未归,边民有怨&0t;(《旧五代史·周世宗纪》)。
这场持续三年的战争,表面上是统一战争,实则包含着对逃户与赋税控制权的争夺,最终南唐&0t;割淮南十四州,岁输贡物三十万&0t;(《新五代史·南唐世家》),其中就包括对逃户赋税问题的妥协。
(三)赋税博弈中的制度调适
面对频繁的赋税纠纷,十国政权也尝试进行制度调适,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解决方案。
南唐与吴越在长期博弈后,于保大年间(943-957年)达成&0t;逃户协定&0t;,规定:&0t;凡越境逃户,居满三年者,听留入籍,原属政权不得追征;未满三年者,愿归者听,不愿归者由流入地代纳一半赋税&0t;(《江南野史》)。
这种按居住时间划分责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的矛盾。
闽国与南汉则采取了&0t;赋税分成&0t;的方式处理逃户问题。
闽国后期,大量百姓逃亡南汉,双方约定:&0t;逃户在汉地耕种者,所纳赋税,闽得三成,汉得七成&0t;(《十国春秋·闽世家》)。
这种利益分成模式,虽未解决根本问题,但为跨政权赋税管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后蜀的&0t;逃户复业&0t;政策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广政年间(938-965年),后蜀下诏:&0t;凡逃户归业者,不仅免其旧欠赋税,还给予每亩二斗的种粮补助&0t;(《蜀祷杌》)。
这种积极的招抚政策,使后蜀在五代后期出现了&0t;田野垦辟,户口增息&0t;的局面(《宋史·后蜀世家》),为解决逃户赋税问题提供了成功案例。
这些制度调适虽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逃亡与赋税纠纷,但反映了十国政权在分裂格局下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也为宋代户籍制度的整合提供了历史经验。
四、身份迷局:跨政权户籍身份的权益认定冲突
在人口频繁流动的背景下,跨政权的户籍身份认定成为十国时期又一突出矛盾。
不同政权对流动人口身份的不同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差异,引了大量法律纠纷与社会矛盾,这些冲突不仅涉及个人权益,更关乎政权的合法性与统治基础。
(一)户籍身份的法律认定困境
十国时期,流动人口往往面临&0t;双重户籍&0t;或&0t;无户籍&0t;的法律困境。
一方面,原户籍所在地政权不愿放弃对人口的控制,如后梁规定&0t;逃户虽居他境,户籍不得除削&0t;(《五代会要·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