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人随商队流动,规避固定户籍管理。
甚至出现“寄庄户”
现象——北方豪族在江南购买土地后,将族人户籍寄于当地寺庙,如润州甘露寺在大历年间竟“附籍客户八百余户”
,成为豪族隐匿人口的庇护所。
(三)权力寻租与制度渗透
豪族对户籍管理的干预已深入官僚体系。
德宗时期的浙西观察使李琦,利用职权将本族500余口编入“盐户”
户籍,规避赋税的同时垄断盐业贸易,《旧唐书》记载其“以户籍为私器,官赋不入,私藏山积”
。
更系统的做法是控制地方户籍编制环节,敦煌p4634号文书显示,沙州地区的户籍编造需经过“里正造籍-县尉审核-刺史签署”
三道程序,而当地豪族索氏通过控制里正与县尉,使本族300余口“皆注籍为品官子,免课役”
。
科举制度也成为豪族干预户籍的工具。
宪宗时期规定“举人须在本籍取解”
,但河东柳氏通过“寄籍”
方式,让族中子弟在科举大省河南府应考,《云溪友议》记载其“一姓三州寄籍,岁中进士者十有二人”
。
这种户籍投机不仅破坏科举公平,更导致“士籍”
户籍的泛滥,穆宗时期曾一次性查出“伪冒士籍者一千七百户”
。
三、雷霆手段:朝廷户籍清查的制度创新与实践
(一)括户政策的技术升级
唐玄宗开元九年的宇文融括户堪称唐代户籍清查的巅峰之作。
这次行动创“括户使”
制度,由中央直接任命10道劝农使,携带《括地令》与《均田格》奔赴地方,采用“团貌”
(集体核查相貌)与“括实”
(土地丈量)结合的方式。
《旧唐书·宇文融传》记载,此次括户“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新增户籍使国家赋税收入激增13。
其技术创新在于:一是制作“手实样稿”
,统一户籍登记格式;二是建立“貌阅档案”
,将人口体貌特征记录在籍;三是推行“自免罪”
政策,鼓励隐户主动登记。
德宗时期的“两税法”
改革则从制度层面打击户籍隐匿。
建中元年(780年)颁布的《两税诏》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打破了土户与客户的界限,无论是否土着,只要在当地居住就须登记纳税。
更关键的是“以资产为宗”
的征税原则,使豪族难以再通过隐匿人丁逃税,因为土地、商铺等资产难以隐藏。
据《通典》记载,两税法实施后“豪户率多丁者,今皆以资产为差”
,迫使他们承担更多赋税。
(二)法律体系的严密构建
《唐律疏议》将户籍管理纳入刑法体系,“户婚律”
中“脱户”
“漏口”
“增减年状”
等罪名均有明确量刑:脱户一口杖六十,三口加一等,最高可处三年徒刑;里正知情不报者同罪。
特别设立“私入道”
罪,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
,遏制豪族通过宗教户籍逃税。
武则天时期修订的《大足律》新增“占田过限”
条,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
,从土地源头打击隐户现象。
执行层面建立了“连保制度”
,《唐六典》规定“四家为邻,五邻为保”
,保内有人脱籍,同保人须连坐。
敦煌p3898号文书中的《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高昌县保傅牒》显示,当地保正需定期核查“保内有无脱户漏口”
,并签字画押上报。
这种连带责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