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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佑复科(1315年)后,将进士录取分为左右两榜:蒙古、色目人考“右榜”
,题目较易,录取名额各25人;汉人、南人考“左榜”
,题目较难,录取名额各25人,但南人人口占全国八成以上,录取比例悬殊。
如泰定元年(1324)进士榜,南人录取者仅占16,且不得担任翰林国史院等清贵官职。
2司法特权的制度化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杖五十七,征烧埋银;汉人扎死蒙古人,处死,征烧埋银。”
若蒙古人因纠纷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向官府申诉,违者严惩。
至元九年(1272)更明令:“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收。”
汉人、南人私藏铁器过一尺者,即按“谋反”
论处。
(三)经济赋役的差异化负担
1赋税征收的民族倾斜
蒙古人作为“国族”
,享有赋税优免权。
至元十七年(1280)定制:蒙古军户仅需缴纳“四顷免税”
外的少量税粮,而汉人民户需按亩缴纳夏税(丝料)、秋税(粮食),南人地区更需缴纳额外的“江南夏税”
(以实物或银两征收)。
据《元史·食货志》记载,江南地区的田赋比华北高出三倍,而南人地主需承担其中七成以上,蒙古、色目贵族的庄园则多获免税特权。
2手工业与商业的垄断控制
元朝官营手工业(如大都的织染局、兵器局)中,匠户按民族分设作坊:蒙古匠户担任监工,色目匠户负责技术核心(如回回炮制造),汉人、南人匠户则从事苦力劳动。
商业领域,色目商人凭借“斡脱”
(官商)身份垄断海外贸易,享有免税特权,而汉人、南人商人需缴纳33的商税,且不得经营盐、铁等专卖商品。
至元二十二年(1285),中书省甚至规定:“南人贸易至京师者,需由色目人作保,违者籍没货物。”
三、四等人制与多元户籍体系的冲突与融合
(一)与“诸色户计”
的叠加效应
元朝户籍制度兼具民族分层与职业世袭双重特征,四等人制与“军户”
“匠户”
“站户”
等职业户种交叉重叠,形成复杂的身份网络。
例如,蒙古军户既属最高民族等级,又承担军事义务,享有土地与赋税优免;色目匠户因掌握技术被优待,但仍需世代服役于官营作坊;汉人军户则常被调往边疆,与蒙古、色目军队混编,既受民族压迫,又受军事控制。
这种叠加管理导致社会流动几近停滞。
至元三十年(1293),江浙行省上报:“南人入仕者,率多百年未迁,而色目、蒙古人累岁擢。”
职业与民族的双重世袭,使元朝社会形成“金字塔式”
的封闭结构,汉人、南人中的底层民众几乎永无改变身份的可能。
(二)民族混居地区的户籍管理困境
在华北与江南的民族混居区,四等人制的执行面临现实挑战。
例如,大都(今北京)作为都,聚集了蒙古贵族、色目商人、汉族士大夫与南人流民,户籍管理需平衡多元需求。
朝廷为此设立“大都路蒙古人户提举司”
“回回人户提举司”
等专门机构,与普通州县户籍系统并行,但仍难以解决民族冲突。
至大元年(1308),大都南城生蒙古醉汉殴打南人儒生事件,引数百名汉人太学生罢课抗议,最终以蒙古人仅受杖刑结案,凸显制度执行中的民族偏袒。
在边疆地区,四等人制与传统部族制度冲突更甚。
云南行省的彝族、白族等少数民族,既被归入“南人”
范畴,又需遵循本族“爨长制”
,导致户籍登记混乱。
至元二十七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