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等户制:城市户籍的资产化管理
随着城市商业繁荣,宋廷亟需建立与农耕社会不同的户籍体系。
唐代城市户籍附属于州县,“坊正”
负责登记人口,宋代则将城市户籍单独编册,称为“坊郭户”
,与乡村“主客户”
形成二元结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汴京坊郭户达十万余户,按资产划分为十等,“其坊郭户等第,旧以物力差科,至是令以屋税定等”
(《宋会要辑稿·食货》)。
“十等户”
划分的核心是“以资定等”
。
官府评估居民房产价值、商业资本及经营规模:上等户包括大商人、手工业主、官僚地主,拥有“瓦子”
(娱乐场所)、邸店(仓库)等产业;中等户为中小商人、作坊主,如汴京“张家酒店”
“王楼山洞梅花包子”
等商铺经营者;下等户则是小商贩、佣工,如“提瓶卖茶者”
“修补匠”
等(《东京梦华录》)。
这种划分突破了唐代“士农工商”
的身份壁垒,将财富作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
户籍与税收紧密绑定。
坊郭户需缴纳“屋税”
与“地税”
:屋税按房产面积、结构估值,汴京上等户每间房年税可达数千钱;地税针对城市宅基地,按亩征收。
此外还有“商税”
,对行商征收2的“过税”
,坐商征收3的“住税”
,由汴京“都商税院”
统一管理。
熙宁十年(1077年),全国商税收入达700万贯,占财政总收入的15,其中汴京商税占比过三分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
税收结构的变化,标志着城市经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四、流动与管控:城市户籍的新挑战
宋代城市的空前繁荣带来大规模人口流动。
汴京“太平日久,人物繁阜,垂髫之童,但习皷舞;班白之老,不识干戈”
,吸引各地流民涌入,“京师四方所聚,凡物皆仰给焉,而百姓失业者多”
(《宋史·食货志》)。
这些流动人口被称为“浮客”
,无固定产业,官府难以登记造册,成为治安隐患。
元丰年间,开封府曾下令“许人告捕浮客无产业而游荡者”
,但收效甚微,最终不得不允许“浮客”
在汴京附籍,“权于城外居住,候及一年,有物业乃听入坊郭户”
(《长编》卷三百三十一)。
行会成为户籍管理的中介。
宋代手工业与商业行会称“行”
“团”
,如“米行”
“纱行”
“鱼团”
等,汴京有160多行会(《东京梦华录》)。
官府规定“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
,行会领(行头)需负责登记本行商户户籍,申报资产变动,代征商税。
这种“以行管商”
的模式,既利用行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又将商业户籍纳入官方管控。
但行会常与商人勾结瞒报资产,如宣和年间,汴京肉行“行头”
李七郎“与内臣勾结,隐漏税钱数万贯”
,暴露了制度漏洞(《宋会要辑稿·刑法》)。
城市扩张与户籍管理的滞后引社会矛盾。
随着汴京人口突破百万,“侵街造屋”
导致交通拥堵,“起造屋宇,侵占河道”
引水患(《宋会要辑稿·方域》)。
官府虽多次整治,如政和年间“毁夹街屋,使道阔五十步”
,但商业利益与居民生计的冲突难以调和。
更严重的是贫富分化,十等户制下,上等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