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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集 厢坊制改革与城市户籍管理(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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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等户制:城市户籍的资产化管理

随着城市商业繁荣,宋廷亟需建立与农耕社会不同的户籍体系。

唐代城市户籍附属于州县,“坊正”

负责登记人口,宋代则将城市户籍单独编册,称为“坊郭户”

,与乡村“主客户”

形成二元结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汴京坊郭户达十万余户,按资产划分为十等,“其坊郭户等第,旧以物力差科,至是令以屋税定等”

(《宋会要辑稿·食货》)。

“十等户”

划分的核心是“以资定等”

官府评估居民房产价值、商业资本及经营规模:上等户包括大商人、手工业主、官僚地主,拥有“瓦子”

(娱乐场所)、邸店(仓库)等产业;中等户为中小商人、作坊主,如汴京“张家酒店”

“王楼山洞梅花包子”

等商铺经营者;下等户则是小商贩、佣工,如“提瓶卖茶者”

“修补匠”

等(《东京梦华录》)。

这种划分突破了唐代“士农工商”

的身份壁垒,将财富作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

户籍与税收紧密绑定。

坊郭户需缴纳“屋税”

与“地税”

:屋税按房产面积、结构估值,汴京上等户每间房年税可达数千钱;地税针对城市宅基地,按亩征收。

此外还有“商税”

,对行商征收2的“过税”

,坐商征收3的“住税”

,由汴京“都商税院”

统一管理。

熙宁十年(1077年),全国商税收入达700万贯,占财政总收入的15,其中汴京商税占比过三分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

税收结构的变化,标志着城市经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四、流动与管控:城市户籍的新挑战

宋代城市的空前繁荣带来大规模人口流动。

汴京“太平日久,人物繁阜,垂髫之童,但习皷舞;班白之老,不识干戈”

,吸引各地流民涌入,“京师四方所聚,凡物皆仰给焉,而百姓失业者多”

(《宋史·食货志》)。

这些流动人口被称为“浮客”

,无固定产业,官府难以登记造册,成为治安隐患。

元丰年间,开封府曾下令“许人告捕浮客无产业而游荡者”

,但收效甚微,最终不得不允许“浮客”

在汴京附籍,“权于城外居住,候及一年,有物业乃听入坊郭户”

(《长编》卷三百三十一)。

行会成为户籍管理的中介。

宋代手工业与商业行会称“行”

“团”

,如“米行”

“纱行”

“鱼团”

等,汴京有160多行会(《东京梦华录》)。

官府规定“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

,行会领(行头)需负责登记本行商户户籍,申报资产变动,代征商税。

这种“以行管商”

的模式,既利用行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又将商业户籍纳入官方管控。

但行会常与商人勾结瞒报资产,如宣和年间,汴京肉行“行头”

李七郎“与内臣勾结,隐漏税钱数万贯”

,暴露了制度漏洞(《宋会要辑稿·刑法》)。

城市扩张与户籍管理的滞后引社会矛盾。

随着汴京人口突破百万,“侵街造屋”

导致交通拥堵,“起造屋宇,侵占河道”

引水患(《宋会要辑稿·方域》)。

官府虽多次整治,如政和年间“毁夹街屋,使道阔五十步”

,但商业利益与居民生计的冲突难以调和。

更严重的是贫富分化,十等户制下,上等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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