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这种按人口和劳动力混合分配土地的规定,既考虑到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量,还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等问题,突出了革命与生产两个重点,使打仗与建设统一起来。
6. 关于土地面积的计算。《特区条例》与《区条例》基本相同,但补充了一条,“那些自己有土地,够吃够用的中农,他的人口与土地就不列入分配的数目之内。”这种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数量和产量进行综合折算,然后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合理分配,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土地计算方法,在特区政权刚开创不久,能如此周密合理地对土地分配方式进行设计,可见特区政府对土地革命这个关系根据地生存的大事非常重视。
7. 关于土地分配单位。《特区条例》肯定了《区条例》的实践经验,确定以一乡而不是以半乡为单位分配,即“以乡为范围(一乡管一乡)”,确定分配土地的领域,避免了在土地分配中因地域和土地所有权不一致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同时也界定了各乡苏维埃的责任范围,使其在管辖范围内统筹土地革命工作,制定土地分配细则,掌握土地革命的主动权。
8. 关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步骤。《特区条例》与《区条例》作了大致相同规定,强调每乡必须“分村”召集农民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条例。并作了重要规定:乡代表会议首先要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的土地、人口,“并动员雇农小组、贫农团、党与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农妇代表会积极参加,成为群众的查田运动。”“在调查地主、富农土地以后,为了土地能够平均分配,再将贫农、中农的土地和人口登记”,然后计算分地标准,实际分配土地,分村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可见,《特区条例》所规定的分配土地步骤,条理清楚,可操作性强,在具体执行中建立群众的监督机制,维护了贫苦农民的根本利益,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有序进行。
9. 关于土地革命的纪律。《特区条例》重申了《区条例》的严格规定,指出没收与分配土地是一场阶级斗争,“在没收与分配的当中,地主、富农必然隐瞒土地,企图避免没收。乡苏维埃应依靠雇农工会与贫农团的力量,坚决地同地主、富农作斗争。因此,必须保证雇农工会与贫农团一切组织行动的自由。因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土地革命的基本柱石。”苏维埃除动员雇农工会、贫农团查田外,“必须以村(寨)为单位,经常召集群众大会,去发动群众的查田分田运动。”“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之土地之收获品,或地主、富农向贫农、中农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重的法律制裁之。”这些铁的纪律,有力地制止了部分地主、富农妄图隐瞒土地的阴谋,同时儆诫苏维埃执行分配土地的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地开展工作,否则将受到纪律的处罚,从而为土地革命工作顺利健康进行提供了保障。
(四)《农村工人保护条例》
农村工人即农工,具有一定生产技能,在农村为雇农从事简单的农机具制造,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工作。他们往往受雇于人,以出卖劳动来换取工钱维持生计。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雇工方法、待遇等内容,在土地的问题上,《条例》第七章“雇工与土地”中规定:革命前的雇工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并分给以耕牛、耕具。雇工没有房子住的,须分给以好的房子。因为革命以后,地主豪绅逃走,雇工失业的,苏维埃政府除分给土地外,并须设法救济他的粮食。在革命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3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
(五)《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