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力,农民的贫困才能得到解决,贫苦农民只有能吃上饭,才能体会到土地革命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
(一)《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
1934年6月26日,沿河县第五区(枫香溪区)召开工农兵群众大会,组织区革命委员会,并通过了《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以求得我们工人、农民、士兵初步的利益与解放。”主要内容有:
1. 没收田产,取消捐税,抗债,增加工人工资。《纲领》指出:“分田。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永远不纳租课。”“分粮。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粮食,分给没有饭吃的人吃。”“取消捐税。烟酒税、活猪牛税、屠宰税、斗积税、印花税金,大小摊捐、地方捐、年猪捐、税契捐、国历捐、门牌捐、红灯捐、铁矿洞捐,禁烟罚金款、枪款、刀款、子弹款、壮丁款、百货厘金等一律取消,并解散收税机关,惩办收税人员,欠的捐税不准再收。”“抗债。地主的债,本利一律不还,并要焚毁借据契约。穷人该穷人的债要还,利息减轻。买卖赊欠要还。”“增加工资。散工工资照旧日例每天加一百,最低三百文,最高五百文。长工工资照旧例加二成,比如百串钱一年增加二十串。”
2. 取消旧政权制度和行斗行秤,没收土地财产。提出“取消区长、镇长、乡长、闾长、邻长的制度,建立工农兵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惩办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及破坏工农革命之反革命分子。”强调“工人、农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教、信神之自由,帮助雇农工会、农民协会之发展,保护革命的神兵及其家属。”“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闾长要他把薪水退出来。”“取消行斗行秤,由区革命委员会设公斗公秤,不抽税。”
3. 建立工农武装,优待红军,鼓励参加红军,瓦解敌军。提出“武装自己,组织自卫队保卫自家(从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均参加自卫队。”“优待红军(参加红军的分好田,帮助参加红军的家属耕田)。帮助阵亡的红军家属耕田,并抚恤参加红军的儿子读书,不要学费。对于红军伤兵、病兵,大家设法医治。”瓦解敌军,“解放士兵,号召在军阀军队内当兵的回家,并分给以土地和工作。”
(二)《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
《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颁布后,根据斗争纲领提出的“没收区长、乡长、镇长、地主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首要任务,区革命委员会于次日开会,商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的办法,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6月28日正式宣布本《条例》交各地农民大众公议执行。此《条例》是开辟黔东革命根据地以来的第一个有关土地革命的法规,比较具体地提出了怎样没收土地,没收谁的土地,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以及妥善处理与土地有关的契约、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方案。
1. 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原则。“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予以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比如民丁大队长这些人)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苏维埃认可者,可作例外。”“寺庙的常费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清明祭祖田不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
2. 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