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害者,亦为可怜可悯。
然‘石害’之本源,非在‘服’,实在于‘贩’‘制’‘运’‘藏’四字!
此四者如毒蛇之脑,不断其,虽断百尾,终将复生。
故禁石之根本,在于严刑峻法,摧其根本,断其网络!”
随即,他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惩治框架,以古之“五刑”
为参照,对应“石害”
链条各环节,明确刑罚轻重,以收震慑之效:
“臣以为,当依罪行轻重,施以五刑罚:
‘服’者:初犯者,以‘笞’警之,令其知痛悔改;屡教不改、聚众服食者,施以‘杖’,以示惩戒,并强制隔离戒断。
‘藏’者:私藏石药或五石散未及散播者,处‘杖’刑,并罚没家资;藏匿数量巨大或为贩卖而藏者,罪加一等,处‘徒’刑(苦役)。
‘运’者:凡参与运输、传递石药及五石散者,无论主从,皆处‘徒’刑(牢、苦役),视情节轻重定其年限、流放远近。
组织运输、规模巨大者,可判‘流’(远戍边荒)或‘死’。
‘制’者:凡私设作坊、炼制五石散者,主犯处‘死’刑,从犯处‘流’刑,并抄没家产,捣毁作坊。
知情不报者,同罪论处。
‘贩’者:为贩卖者,罪大恶极,祸国殃民,必处‘死’刑,枭示众,以儆效尤;参与贩卖者,视情节轻重处‘流’或‘死’。
所得赃款,尽数充公。”
写完严刑峻法,张经纬笔锋一转,直指问题的关键难点与解决之道——如何既满足正当医疗需求,又杜绝石药被挪作他用?他深知“一刀切”
禁绝所有石药不仅不现实,反而会断绝良医救人之途,更会逼迫药石转入更隐蔽的黑市,届时查抄会难上加难。
因此,朝廷必须承担起主导、监管的核心职能:
“然石药(如紫石英、白石英、赤石脂、石钟乳、石硫磺等)本身非尽为毒物,乃医家治病救人之良材。
若因噎废食,一概禁绝,则病者无药可医,亦非仁政。
故禁石之要,在于‘严管’而非‘绝源’。
官府当行雷霆手段,建立完善管控制度,使石药尽在掌握,用之得当,堵死其流入歧途之隙!”
他详细勾勒出官府管控石药的具体方案:
官府专营,源头垄断:
设立“官药石局”
:于州府、乃至重要县治设立直属官府的“官药石局”
,此为唯一合法售卖、调配所有石药的机构。
民间药铺、游方郎中一律不得私自买卖、持有石药原料。
严控来源:朝廷指定少数几处官办矿场开采石药原料。
开采、运输、入库全程由官府(如工部、户部及地方巡检司)严密监控,登记造册,责任到人。
严禁任何私人开采、交易石药矿石。
处方审核,剂量严控:
凭方购药:医者(需为官府认可、登记在册的合法行医者)根据病人病情开具处方。
处方中必须明确写明所需石药名称、炮制要求(生用、煅用等)、精确剂量(几钱几分)、用药天数次数、病人姓名籍贯、病症简述。
处方需有医者签名画押及官府核的行医印章。
官局审核:病人或家属持处方至“官药石局”
。
药局设有专门药师,负责严格审核处方。
重点审查药方合理性、石药使用的必要性、剂量是否出规定安全范围(由太医院或省级医官署定期布各类石药单次、单方最大安全用量指南)。
对存疑处方,药师有权驳回或要求医者重新说明。
按方配药:审核通过后,药师严格按照处方剂量配药,不得多给一分、一钱。
配药过程需有见证人(药局吏员或衙役)。
所配石药需用特制官封药袋封装,袋上注明药名、剂量、配药日期、药师签押及病人姓名。
药向跟踪,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