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原义一律师,江藤律师事务所宫川左枝子实习律师。”
“被告京都大学,法定代表人大内仲治。
委托代理人,京都大学教授兼职律师朝仓彦定久;礼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竹泽绫子。”
“原告玉井美希子诉被告京都大学博士学位撤销一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经四次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玉井美希子,代理人北原义一、宫川左枝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京都大学代理人朝仓彦定久、竹泽绫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玉井美希子是京都大学生命科学系的博士生,于今和五年从京都大学获颁博士学位。
其在读博士期间,向有关学术期刊发表了在增强拉曼光谱下的蛋白质与核酸二级结构研究关于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在蛋白质的酸化现象两篇论文。
后接受两论文的tbio、bioresearch于今和五年向京都大学反馈涉桉两篇论文存在抄袭。
随后京都大学组建调查组,具体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学术委员会建立了由生物学专家参与的调查组。
经过调查组投票,多数意见认为美希子上述两篇发表论文涉嫌抄袭。
京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后作出决定,以原告美希子违反了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以及大学内部的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为由,褫夺原告博士学位。
后原告不服提起申诉,申诉被京都大学驳回。”
“原被告双方都已提交了就上述事实提交相应证据。
其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已过举证期间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提交证据的方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
本院认为,在涉桉诉讼对第三人存有较大利害影响之时,其有权利向法庭主动证据。
不能够以证据失权制度一概进行否认。
涉桉逾期举证证据系由京都大学调查组专家教授,相关证据对于判别调查组成员是否恰当履行有关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本庭对于专家组所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资料,因其不作为证据,未经双方举证质证,故不作为认定本桉的事实依据。”
朝仓彦听到了川田法官念到这里,不由得露出了微笑,还有些紧张的心情顿时平复了一下。
看来一些桃色花边新闻,还是无法干扰这位他手下得意弟子的法律判断。
果然,要看这些歪招来赢得官司,还是不可能的
然而,下一秒川田法官的声音继续道
“对于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授予学位是否为行政行为。
依据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国立大学的建立依据法律授权成立。
京都大学是由国会第13567号法令依法成立的大学法人。
其授予学位的行为是依照国会条例而进行的行为。
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载明,大学授予学位是为促进国家人才培养,提升东洋教育、科研事业之目的。
故此,应当认为授予学位,是国立大学法人依据法律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
因此,授予学位属于行政行为。
相对人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桉。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其是法治国的天然要求。
无论法律是否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履行职责的相应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均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的权力。”
“第三,京都大学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组织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本桉中,京都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中未具体载明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