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某里士五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丙不孝,谒杀,敢告。
士伍甲向官府要求对居住在同里的亲子处以死刑,谒杀的理由是亲子士伍丙“不孝”
。
在《法律答问》也有:“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原)之不?不当环(原),亟执勿失。”
免老者以“不孝”
为由谒杀子女,不必履行对一般犯罪告发时的“三环”
手续,而要马上逮捕被告以免逃跑。
按出土秦简来看,可知秦国的父系家长对子女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力,甚至远超后世的儒家,只要以“不孝”
请求“谒杀”
,官府就可以不经过三环程序,直接逮捕诛杀。
虽然有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
,但同时又规定“父母擅杀、刑髡子,不为公室告”
“非公告,勿听。”
这相当于是默认了父母杀子的行为,官府不会受理,“勿听”
。
父让子死,子必须死。
这是秦国的法律规定,严酷无情,应是当时的社会常态,也是深入秦人内心的一种理念。
《史记》里“使者至,发书,扶苏泣,入内舍,欲自杀”
“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
。
这事情结合出土秦律简牍来看就很有意思了。
